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
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发文日期】 2014-06-1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2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企业,下同),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上一纳税年度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企业,在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停止享受相应的优惠,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补缴税款。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税务机关本年度核定的年应纳所得税额与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换算确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可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时确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经换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核定税额的40%调整定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核定税额的80%调整定额。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无需报送备案资料。
  四、小型微利企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一)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实际利润额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将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4行。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核减后的数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15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四)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参照本条(一)、(二)、(三)项规定填写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五、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2〕2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5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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