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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日前,《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省政府令形式发布,自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收费最高不得超过60%。建立物业服务收费信用管理体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的,纳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办法》明确,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机动车停放费分为三种: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承租人应交纳车位租赁费;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可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

其中,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但停放未超过二小时的应当免费。

《办法》强调,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经营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办法》建立了物业服务收费信用管理体系。物业服务企业有超标准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低于服务等级提供服务等行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惩戒;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的,纳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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